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8民初234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告:新疆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丰收一场九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灯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