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岱峰建设有限公司

3336某某与某某、宜兴市岱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宜兴市岱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解放中路3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顾春忠。
被告: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顺东街6号院2号楼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35477H。
法定代表人:路刚。
被告:宜兴北控农村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9RTJ8Q。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岱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北控农村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成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宜兴市岱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北控农村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宜兴市岱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北控农村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岱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北控农村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