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5153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园林风景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海路23号隆盈商务广场1幢A17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园林风景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