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泽通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512民初319号
原告:北海泽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秋风塘村委会糖水铺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12MA5N83LD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武诚,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广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84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原告北海泽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北海泽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泽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对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
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泽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2.87元,由原告北海泽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有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