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502执2706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水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政法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伟。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水电物资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政法南路**(水电局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德建,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841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黄龙友,男,1978年7月16日,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陈承伟,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韦廷樑,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吴万宁,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合浦县。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水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市水电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龙友、陈承伟、***、韦廷樑、吴万宁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水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市水电物资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黄友龙、***、韦廷樑、陈承伟、吴万宁将其所持股的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按85%、15%的比例变更工商登记至北海市水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市水电物资公司名下。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把股权变更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该局答复因北海市水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吊销,综合业务系统无法操作股权强制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502执2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新友
审判员 黄振锋
审判员 赖崇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