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065号
原告:嘉兴华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江南摩尔西区西5-02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JFF50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航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富民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841720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华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航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华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7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诉讼费2772元,由原告嘉兴华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