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24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0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系王某1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系王某1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北段34-3(东晟和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MA34A5AJ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92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及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1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932816.6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缴款义务,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2018年3月21日,本院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在寿宁县下党乡人民政府的剩余工程款。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通知寿宁县绿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存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于2019年年11月26日通知福安市工人文化宫向本院提存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2019年12月5日,本院通知寿宁县下党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存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2019年12月6日,本院向闽东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要求其向寿宁县下党乡人民政府提供签署意见的《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决算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等工程款结算需要的全部材料,但至今未履行。现上述工程均未竣工结算,工程款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船舶、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向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冻结***银行存款4225.9元,福建闽东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9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福建闽东一建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了罚款措施。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良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