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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南京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0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催字第15号
申请人南京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金陵新一村40幢5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南京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转账支票(号码3130323103008572,票面金额75000元,出票人南京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南京银行热河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臻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