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7民初637号
原告:江西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龙南县龙翔国际84-1S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30925880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龙生,龙南县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HH41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系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4元,由原告江西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