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1民初3530号
原告:肖雪生,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智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金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JN8T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康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生、吕传盛,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法定代表人:方菊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都县贡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5TX9J8D。
法定代表人:谢小勇。
原告肖雪生与江西智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达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设公司)、于都县贡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江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肖雪生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雪生撤诉。
本案受理费15603元,减半收取7801.5元,由原告肖雪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