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732号
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白洋镇沿江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8PRD1K。
法定代表人:方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鹏飞,湖北百斯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度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东风大道351号星城皇御园11幢3单元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BPKN55。
法定代表人:向艾。
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度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北度秋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伊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