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监15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和平,男,生于1966年12月1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度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东风大道351号星城皇御园11幢3单元1103号。
法定代表人:向艾,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玉华,女,1990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张和平、湖北度秋建设有限公司、谭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鄂28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开德审判员刘红审判员马红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 楚 旭 书 记 员 谭 绍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