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庆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侯文滔诉被告南京苏庆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295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苏庆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39296293F,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苏庆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阚莹
书记员樊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