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华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富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489455-3。
法定代表人:窦大河,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6号楼2单元2409室。
被告:成都**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凯。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
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8元,退还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民币1599元,其余人民币1599元由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