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862号之二
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尚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秋谷横里河89号。
法定代表人:成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光,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7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887元,,由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