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麦格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484号
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尚瑞,董事长。
被告:北京麦格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68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麦格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1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4041元,由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