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天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470号
原告:淄博天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乌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孙振刚。
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尚瑞。
原告淄博天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淄博天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天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天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淄博天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