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500号
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秋谷横里洲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030477842016164。
法定代表人:成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永,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945535。
法定代表人:尚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颜山泵业)与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山泵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光、吴志永,被告奥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山泵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美公司支付欠款(水泵款)590974.5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共计640974.5元;2.一切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奥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颜山泵业与奥美公司有多年业务关系,常年为奥美公司供应各种型号生产用水泵,所有业务全部为奥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截止起诉日,奥美公司尚欠颜山泵业货款590974.50元。该款经颜山泵业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奥美公司书面答辩称,颜山泵业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主张奥美公司向其支付欠款、经济损失及诉讼、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截至答辩之日,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支付各项违约金合计4776564.47元。颜山泵业在与奥美公司的多项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奥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如下:(一)摩洛哥杰拉达项目(合同编号AMS-150106-01-CG11,签订日期:2015-9-10,合同额:28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因颜山泵业提供的货物有缺陷,现场两台卸碱泵机封漏碱。活性炭过滤器反洗泵、低压冲洗泵轴承有异响,启动除盐水泵振动超标,且联轴器径向及轴向偏差小于0.05mm,导致奥美公司在调试期内委托业主现场消缺,颜山泵业依合同约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损失赔偿18169.5元。2、因颜山泵业供货水泵配套梅花垫频繁破裂,颜山泵业发货至现场委托项目部更换配件造成奥美公司现场2个人2个工,计4个工,按照1000元/工,共计人工费用损失4000元。3、除上述损失外,质保期内已确认质保期消缺费用54343.5元。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76604.25元。(二)摩洛哥努奥项目(合同编号AMS-151018-01-CG03,签订日期:2016-3-28,合同额:240000),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根据合同第15条15.2约定:由于供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推迟交货,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约定到货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实际到港交货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延迟交货82天,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的164%即393600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颜山泵业延迟交货应向奥美公司支付违约金393600元。因为颜山泵业延期交货,导致奥美公司未能如期收到第三方(该项目总包方)的后续货款:该项目合同金额10190000元,奥美公司已收到5%预付款,颜山泵业造成奥美公司延期82天收到后续货款计9680500元,根据奥美公司201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奥美公司2016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6.2%,颜山泵业延期交货造成奥美公司损失利息金额合计为134837.43元。2、因颜山泵业多项供货不合格,导致奥美公司产生现场消缺费用62000元:所有泵联轴器防护罩太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场处理4个人3个工,计12个工,按照2000元/工,共计24000元;电机与底座设计不合理,检修困难,现场整改3个人1个工,计3个工,按照2000元/工,共计6000元;5台水泵出现壳摩擦叶轮问题,现场修复4个人2个工,计8个工,按照2000元/工,共计16000元;联轴器加工粗糙,泵底座螺栓孔开孔不规范,现场整改打磨修复4个人2个工,计8个工,按照2000元/工,共计16000元。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590437.43元。(三)阿曼萨拉拉项目(合同编号:AMS-160229-01-CG04/CG04补,签订日期:2016-6-16,合同金额:232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根据合同第15条15.2约定:由于供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推迟交货,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以预付款支付(2016年6月21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后45天,即2016年8月5日,实际到港交货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延迟交货76日,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的152%即352640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颜山泵业延迟交货应向奥美公司支付违约金352640元。因为颜山泵业延期交货,导致奥美公司未能如期收到第三方(该项目总包方)的后续货款:该项目合同金额4700000.00元,扣除颜山泵业已收到的5%预付款,颜山泵业造成奥美公司延期76天收到后续货款计4465000元,根据奥美公司201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奥美公司2016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6.2%,颜山泵业延期交货造成奥美公司损失利息金额合计为57641.32元。2、因颜山泵业供货自吸废水泵不合格且修不好,奥美公司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行采购,由此产生的采购及空运费用共计45280元,委托现场安装、检修产生的人工费用2个人3个工,按照1500元/工,合计费用为9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464561.32元。(四)印尼马拉扎瓦项目(合同编号:AMS-150730-01-CG10,签订日期:2016-6-16,合同金额:80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根据合同第15条15.2约定:由于供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推迟交货,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以预付款支付(2016年6月21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后45天,即2016年8月5日,实际第一批货到港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延迟145天,该批设备金额266860元,按照该批设备金额的290%,计773894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第二批实际发货2017年2月6日,延迟184天,依据合同约定,该批设备总额533140元,按照该批设备总额的368%即1961955.20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小计2735849.2元。因颜山泵业延期交货,导致奥美公司未能如期收到第三方(该项目总包方)的后续货款:该项目合同金额6964200元,奥美公司已收到10%预付款,颜山泵业造成奥美公司延期184天(按最迟交货时间)收到后续货款计6267780元,根据奥美公司201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奥美公司2016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6.2%,2017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5.8%,颜山泵业延期交货造成奥美公司损失利息金额合计194160.37元。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2,930,009.57元。(五)缅甸仰光项目(合同编号:AMS-160831-01-CG03,签订日期:2016-11-3,合同金额:20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因颜山泵业供货错误,变频电机错装为工频电机,由现场更换调整,导致奥美公司产生现场消缺费用2个人1个工,共计2个工,按照2500元/工,合计费用5,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六)侯赛因项目(合同编号:AMS-160905-01-CG03,签订日期:2016-11-3,合同金额:40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因颜山泵业供货多台水泵油漆脱落开裂,现场处理方案为刮掉原漆、重新除锈、喷漆,连轴器防护罩材料过薄不合格、导致奥美公司产生现场消缺费用2个人3个工,共计6个工,按照2500元/工,合计费用为15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2、因颜山泵业供货自吸废水泵不合格且修不好,奥美公司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行采购,由此产生的采购及空运费用共计46044元,委托现场安装、检修产生的人工费用2个人3个工,按照2500元/工,合计费用15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76044元。(七)赫维利项目(合同编号:AMS-160418-01-CG05,签订日期:2016-6-16,合同金额:5400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根据合同第15条15.2约定:由于供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推迟交货,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以2016年6月21日支付预付款起算,合同约定预付款后45天交货,实际交货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延迟交货时间为50日,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的100%共计540000.00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因为颜山泵业延期交货,导致奥美公司未能如期收到第三方(该项目总包方)的后续货款:该项目合同金额16858270.00元,奥美公司已收到40%预付款,颜山泵业造成奥美公司延期50天收到后续货款计10114962.00元,根据奥美公司201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奥美公司2016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6.2%,颜山泵业延期交货造成奥美公司损失利息金额合计为85907.90元.2、因颜山泵业供货卸酸泵泵体出现严重腐蚀造成整台泵无法使用,颜山泵业补供一台新泵,委托现场更换导致奥美公司产生现场2个人2个工,共计4个工,合计人工费用8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633907.90元。综上,颜山泵业在履行与奥美公司的各项合同过程中屡屡违约,与奥美公司曾签订以上合同的颜山泵业的销售代表邱仁江提供的证人证言均已证明颜山泵业的违约行为,截至奥美公司答辩之日共应向奥美公司支付各项违约金4776564.47元。奥美公司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的态度,多次以各种方式向颜山泵业主张违约金,颜山泵业均拒不承担,反而“恶人先告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奥美公司据此主张上述违约金抵销颜山泵业主张的货款及违约损失(如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颜山泵业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颜山泵业与奥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至2016年期间,颜山泵业向奥美公司供应水泵、风机等设备,双方签订多份《工矿产品采购合同》。自2013年至2017年期间,颜山泵业共计向奥美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共计4127475元。2013年至2018年奥美公司共计向颜山泵业支付货款共计4363294元,其中颜山公司退还承兑990373.5元。
另查明,山东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变更名称为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庭审中,颜山泵业主张其向奥美公司供货款项共计4127475元,奥美公司已支付货款4363294元,退回承兑990373.5元,其购买奥美公司货物163580元,奥美公司尚欠货款共计590974.5元,要求奥美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90974.5元及损失共计5万元。奥美公司认可欠付款项数额,但认为因颜山泵业迟延供货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与欠付货款相折抵,故认为不应再支付相应剩余货款及损失。对此,颜山泵业认为其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延期履行的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颜山泵业与奥美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订多份《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颜山泵业向奥美公司完成供货,奥美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奥美公司认可尚欠颜山泵业货款590974.5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奥美公司主张其损失与所欠货款相抵顶,不再向颜山泵业支付欠款,但颜山泵业不予认可,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奥美公司可就其损失另行主张权利。奥美公司迟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利息损失,颜山泵业主张奥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履行期间为2018年,自2019年至2020年共计两年,按照年利率6%计算,实际计算数额大于5万元,本案中按5万元主张。经审查,颜山泵业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货款590974.5元;
二、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5元,由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500号
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秋谷横里洲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030477842016164。
法定代表人:成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永,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945535。
法定代表人:尚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颜山泵业)与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山泵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光、吴志永,被告奥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山泵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美公司支付欠款(水泵款)590974.5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共计640974.5元;2.一切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奥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颜山泵业与奥美公司有多年业务关系,常年为奥美公司供应各种型号生产用水泵,所有业务全部为奥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截止起诉日,奥美公司尚欠颜山泵业货款590974.50元。该款经颜山泵业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奥美公司书面答辩称,颜山泵业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主张奥美公司向其支付欠款、经济损失及诉讼、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截至答辩之日,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支付各项违约金合计4776564.47元。颜山泵业在与奥美公司的多项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奥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如下:(一)摩洛哥杰拉达项目(合同编号AMS-150106-01-CG11,签订日期:2015-9-10,合同额:28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因颜山泵业提供的货物有缺陷,现场两台卸碱泵机封漏碱。活性炭过滤器反洗泵、低压冲洗泵轴承有异响,启动除盐水泵振动超标,且联轴器径向及轴向偏差小于0.05mm,导致奥美公司在调试期内委托业主现场消缺,颜山泵业依合同约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损失赔偿18169.5元。2、因颜山泵业供货水泵配套梅花垫频繁破裂,颜山泵业发货至现场委托项目部更换配件造成奥美公司现场2个人2个工,计4个工,按照1000元/工,共计人工费用损失4000元。3、除上述损失外,质保期内已确认质保期消缺费用54343.5元。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76604.25元。(二)摩洛哥努奥项目(合同编号AMS-151018-01-CG03,签订日期:2016-3-28,合同额:240000),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根据合同第15条15.2约定:由于供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推迟交货,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约定到货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实际到港交货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延迟交货82天,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的164%即393600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颜山泵业延迟交货应向奥美公司支付违约金393600元。因为颜山泵业延期交货,导致奥美公司未能如期收到第三方(该项目总包方)的后续货款:该项目合同金额10190000元,奥美公司已收到5%预付款,颜山泵业造成奥美公司延期82天收到后续货款计9680500元,根据奥美公司201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奥美公司2016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6.2%,颜山泵业延期交货造成奥美公司损失利息金额合计为134837.43元。2、因颜山泵业多项供货不合格,导致奥美公司产生现场消缺费用62000元:所有泵联轴器防护罩太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场处理4个人3个工,计12个工,按照2000元/工,共计24000元;电机与底座设计不合理,检修困难,现场整改3个人1个工,计3个工,按照2000元/工,共计6000元;5台水泵出现壳摩擦叶轮问题,现场修复4个人2个工,计8个工,按照2000元/工,共计16000元;联轴器加工粗糙,泵底座螺栓孔开孔不规范,现场整改打磨修复4个人2个工,计8个工,按照2000元/工,共计16000元。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590437.43元。(三)阿曼萨拉拉项目(合同编号:AMS-160229-01-CG04/CG04补,签订日期:2016-6-16,合同金额:232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根据合同第15条15.2约定:由于供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推迟交货,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以预付款支付(2016年6月21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后45天,即2016年8月5日,实际到港交货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延迟交货76日,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的152%即352640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颜山泵业延迟交货应向奥美公司支付违约金352640元。因为颜山泵业延期交货,导致奥美公司未能如期收到第三方(该项目总包方)的后续货款:该项目合同金额4700000.00元,扣除颜山泵业已收到的5%预付款,颜山泵业造成奥美公司延期76天收到后续货款计4465000元,根据奥美公司201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奥美公司2016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6.2%,颜山泵业延期交货造成奥美公司损失利息金额合计为57641.32元。2、因颜山泵业供货自吸废水泵不合格且修不好,奥美公司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行采购,由此产生的采购及空运费用共计45280元,委托现场安装、检修产生的人工费用2个人3个工,按照1500元/工,合计费用为9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464561.32元。(四)印尼马拉扎瓦项目(合同编号:AMS-150730-01-CG10,签订日期:2016-6-16,合同金额:80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根据合同第15条15.2约定:由于供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推迟交货,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以预付款支付(2016年6月21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后45天,即2016年8月5日,实际第一批货到港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延迟145天,该批设备金额266860元,按照该批设备金额的290%,计773894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第二批实际发货2017年2月6日,延迟184天,依据合同约定,该批设备总额533140元,按照该批设备总额的368%即1961955.20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小计2735849.2元。因颜山泵业延期交货,导致奥美公司未能如期收到第三方(该项目总包方)的后续货款:该项目合同金额6964200元,奥美公司已收到10%预付款,颜山泵业造成奥美公司延期184天(按最迟交货时间)收到后续货款计6267780元,根据奥美公司201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奥美公司2016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6.2%,2017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5.8%,颜山泵业延期交货造成奥美公司损失利息金额合计194160.37元。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2,930,009.57元。(五)缅甸仰光项目(合同编号:AMS-160831-01-CG03,签订日期:2016-11-3,合同金额:20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因颜山泵业供货错误,变频电机错装为工频电机,由现场更换调整,导致奥美公司产生现场消缺费用2个人1个工,共计2个工,按照2500元/工,合计费用5,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六)侯赛因项目(合同编号:AMS-160905-01-CG03,签订日期:2016-11-3,合同金额:40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因颜山泵业供货多台水泵油漆脱落开裂,现场处理方案为刮掉原漆、重新除锈、喷漆,连轴器防护罩材料过薄不合格、导致奥美公司产生现场消缺费用2个人3个工,共计6个工,按照2500元/工,合计费用为15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2、因颜山泵业供货自吸废水泵不合格且修不好,奥美公司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行采购,由此产生的采购及空运费用共计46044元,委托现场安装、检修产生的人工费用2个人3个工,按照2500元/工,合计费用15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76044元。(七)赫维利项目(合同编号:AMS-160418-01-CG05,签订日期:2016-6-16,合同金额:540000.00元),颜山泵业在履行该项目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金额列示如下:1、根据合同第15条15.2约定:由于供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推迟交货,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以2016年6月21日支付预付款起算,合同约定预付款后45天交货,实际交货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延迟交货时间为50日,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的100%共计540000.00元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因为颜山泵业延期交货,导致奥美公司未能如期收到第三方(该项目总包方)的后续货款:该项目合同金额16858270.00元,奥美公司已收到40%预付款,颜山泵业造成奥美公司延期50天收到后续货款计10114962.00元,根据奥美公司201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奥美公司2016年度的平均贷款利率6.2%,颜山泵业延期交货造成奥美公司损失利息金额合计为85907.90元.2、因颜山泵业供货卸酸泵泵体出现严重腐蚀造成整台泵无法使用,颜山泵业补供一台新泵,委托现场更换导致奥美公司产生现场2个人2个工,共计4个工,合计人工费用8000元,应由颜山泵业承担。综上,本项目颜山泵业应向奥美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633907.90元。综上,颜山泵业在履行与奥美公司的各项合同过程中屡屡违约,与奥美公司曾签订以上合同的颜山泵业的销售代表邱仁江提供的证人证言均已证明颜山泵业的违约行为,截至奥美公司答辩之日共应向奥美公司支付各项违约金4776564.47元。奥美公司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的态度,多次以各种方式向颜山泵业主张违约金,颜山泵业均拒不承担,反而“恶人先告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奥美公司据此主张上述违约金抵销颜山泵业主张的货款及违约损失(如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颜山泵业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颜山泵业与奥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至2016年期间,颜山泵业向奥美公司供应水泵、风机等设备,双方签订多份《工矿产品采购合同》。自2013年至2017年期间,颜山泵业共计向奥美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共计4127475元。2013年至2018年奥美公司共计向颜山泵业支付货款共计4363294元,其中颜山公司退还承兑990373.5元。
另查明,山东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变更名称为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庭审中,颜山泵业主张其向奥美公司供货款项共计4127475元,奥美公司已支付货款4363294元,退回承兑990373.5元,其购买奥美公司货物163580元,奥美公司尚欠货款共计590974.5元,要求奥美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90974.5元及损失共计5万元。奥美公司认可欠付款项数额,但认为因颜山泵业迟延供货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与欠付货款相折抵,故认为不应再支付相应剩余货款及损失。对此,颜山泵业认为其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延期履行的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颜山泵业与奥美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订多份《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颜山泵业向奥美公司完成供货,奥美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奥美公司认可尚欠颜山泵业货款590974.5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奥美公司主张其损失与所欠货款相抵顶,不再向颜山泵业支付欠款,但颜山泵业不予认可,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奥美公司可就其损失另行主张权利。奥美公司迟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利息损失,颜山泵业主张奥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履行期间为2018年,自2019年至2020年共计两年,按照年利率6%计算,实际计算数额大于5万元,本案中按5万元主张。经审查,颜山泵业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货款590974.5元;
二、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5元,由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