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9执5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10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7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348884.17元,已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位于乡宁县管头镇长镇村第5、6、7幢房屋及附属设施、生活区占用的4885.68㎡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人自愿以二拍流拍价格7081015元接受该流拍财产。 四、通过向乡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产能补偿款1265000元,但因该款项尚未拨付,暂不能处置。 五、已向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晋1029执5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