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民初1692号
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竟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受理后,正在审理中。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9元,减半收取289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