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2382号
原告:赣州盘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龙都大道中段龙运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933896。
法定代表人:吴水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基玉,系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琳,系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嘉福国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1602459559。
法定代表人:刘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赣州盘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赣州盘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盘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盘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元,由原告赣州盘盛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