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2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8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健,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东江源大道以东、粮食城项目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7135206P。
法定代表人:胡保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士辉,男,汉族,1975年5月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风控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宝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9号嘉福国际4号楼1201-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1602459559。
法定代表人:刘志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超,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昕,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三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费通知后,未在七日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文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