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2民初5147号
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2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家里无人居住,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玛 木 合 塔 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