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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夏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民初1659号
原告:安徽华夏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召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安徽华夏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夏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夏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夏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华夏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继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