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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4065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号佳达工业园科技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15020919(1-4)。
法定代表人:强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20950N。
法定代表人:倪春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722449X。
法定代表人:吕成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02083N。
负责人:于海平,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102B。
法定代表人:赵日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1元,减半收取1515.5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梅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