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004民初7665号
原告: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佳达工业园科技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强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天,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4幢1单元14层5号。
法定代表人:吕成波,经理。
原告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桃、胡正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4.92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30日,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仙桃大桥站汽服项目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426440元,合同价款的支付以发包方最终对决算书的审计为准。合同签订后,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按期交付,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委托湖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咨询结论,仙桃大桥加油站汽服钣喷中心改造项目审定工程造价为528287.39元。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商定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5448.59元、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承担322838.80元。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应付款项于2020年8月14日已支付完毕。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2020年1月21日支付101390.80元和102182.87元,尚欠1874.92元,至今未支付。
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信息、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汽服项目决算表、工程款进账单等证据,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30日,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作为承包人与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乙方)作为共同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石化荆州分公司仙桃大桥加油站汽服项目门店室内外装饰工程,工程工期为45天;工程价款为426440元,合同价款的支付以发包最终对决算书的审计为准;乙方应在工程竣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依据三方确认的预算单支付乙方应承担工程款的70%,甲方于结算审计报告通过后6个月内,支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95%,乙方支付至乙方应承担工程费用的100%;工程总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由甲方留存,于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无息付清等。合同签订后,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施工,于2017年1月完工。2019年6月19日,经三方结算审定,总工程造价为528287.39元,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205448.59元,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承担工程款322838.80元。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020年1月21日支付101390.80元和102182.87元,尚欠1874.92元未付。
本院认为,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工程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伯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4.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874.9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爱国
人民陪审员  高成振
人民陪审员  杨仁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