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9004执3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佳达工业园科技楼四楼。
被执行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4幢1**14层5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9004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4.92元。因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本院通过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
2.本院委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住所地武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
3.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存在登记的车辆,但由于此案标的额不足以进行查封,故不对名下车辆采取查封措施。
三、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9004执30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