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同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4232号
原告:河北同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兴安大道灿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A2-4号。
法定代表人:张习创。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峰。
原告河北同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同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同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同强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