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艺景石材厂、山东泰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艺景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坊前镇坊前社区王家坊前村。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坪上镇大山社区俊城小区沿街**。
法定代表人:刘爽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莒南县艺景石材厂与山东泰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山东泰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泰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8030********存款
元至莒南县人民法院。
二、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泰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官支行银行账户9160********存款元至莒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运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