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138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英,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大山社区俊城小区沿街A3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509363720。
法定代表人:刘爽款,总经理。
被告:刘大军,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立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梅 嘉
书 记 员 胡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