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9执异13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对本院(2020)川19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0)川19执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7)川19财保19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债权)4000万元。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对(2017)川19财保19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因此,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协助冻结4000万元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0)川19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并向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2020)川19执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冻结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债权)40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一案,该案在诉讼中由本院作出(2017)川19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债权)4000万元。因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继行查封冻结。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川19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续行冻结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债权)4000万元,并向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2020)川19执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驳回异议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伯梅 审 判 员 杜觐良 审 判 员 苟华林
法官助理 张益珍 书 记 员 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