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鑫泓泰纱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夏云宝。
被执行人:南***泰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关于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泰纱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5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南***泰纱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18567元,分期给付:自2020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告南***泰纱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给付,则原告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以518567元及利息损失(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为总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对被告南***泰纱业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南***泰纱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原告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四、案件受理费9449元,减半收取47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45元,由原告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98567.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
3、本院在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抵押。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暂不处置车辆。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