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9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七纬路29号院1-1-101-103。
法定代表人:夏云宝,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