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499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王庄街七纬路**院1-1-101-103。
法定代表人:夏云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津0102民初49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名下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因***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20)内存款已全额冻结200000元,故***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1×××38)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3)的冻结;
三、解除对***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03_156_1)的冻结;
四、解除对***名下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