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4996号
申请人: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王庄街七纬路**院1-1-101-103。
法定代表人:夏云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天津百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