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303民催31号
申请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太极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4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7月4日、出票人为山东森杰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上开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0万元、号码为31300052/2619939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延成
审判员 赵艳芹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