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21执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太极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98538655。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7641702。
法定代表人徐元书,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79278.26元,因被执行人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