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和济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985386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6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9401.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24日、2022年6月20日、2022年7月6日四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269.17元,并已全部过付至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房产、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2、2022年4月21日,本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经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未交纳住房公积金;本院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查,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102407.00元、经济损失3051.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80.00元共计106838.00元,以上款项已支付28706.17元,剩余78131.83元未支付,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已交纳,执行费1503.0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赛
书 记 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