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2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果里镇和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98538655。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