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2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果里镇和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98538655。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