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莱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莱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6231号之一
原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与被告云南莱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项规定: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莱泽公司提出天泽公司合同义务除提供多媒体电脑硬件作为评价器外,还需根据莱泽公司要求提供具备相应功能的计算机软件。因涉及计算机软件问题,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时建
法官助理 李 洋 书 记 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