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莱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莱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法民初字第6083号
原告深圳市泰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430号江灏(坂田)工业厂区*#厂房501。
法定代表人傅东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莱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苑小区*组团*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17日,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住址:湖北省京山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泰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莱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泰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预交缴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该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对原告为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的行为按自动撤诉处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深圳市泰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莱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