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137号
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08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43904855。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华福大道108号院内北二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346347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