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451号
申请人:淄博凯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英雄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华福大道108号院内北二楼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凯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淄博凯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