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385号
申请人:山东驰晟兴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临池镇望京村村委东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枣阳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中兴大道186号(御景豪庭北门12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物资大厦主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襄阳恒凯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路陆港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楼502室E393卡(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鈤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布龙路571号骏**C座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街丰产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421号圣基金色领域1号楼16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绿沁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坂田社区***111-3号四层4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店区御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联通路169号锦尚购物中心6号楼23层2305。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福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联通路169号锦尚购物中心6号楼23层2305-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轩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城髙苑路南侧、青苑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轩诗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联通路169号锦尚购物中心6号楼2305-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华福大道108号院内北二楼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驰晟兴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恒凯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鈤鑫建材有限公司、潍坊**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沁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店区御临建材经营部、淄博福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轩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恒凯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鈤鑫建材有限公司、潍坊**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沁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店区御临建材经营部、淄博福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轩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驰晟兴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