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6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华福大道108号院内北二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346347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出口加工区港源六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2949N。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306执保8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以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