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87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华福大道108号院内北二楼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出口加工区港源六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8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湖支行账户9160********人民币6782.17元。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