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871号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华福大道108号院内北二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346347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出口加工区港源六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2949N。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6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6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