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5302号
申请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华福大道105号院内北二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346347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7235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