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红霞,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会会。
被执行人: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磊。
被执行人:郑州鑫之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郑州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卫海锋。
被执行人:潘素霞,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卫海锋,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金水区。
被执行人:薛会会,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李永锋,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
被执行人:王柯柯,女,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宋礼君,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陈秋波,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李小磊,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魏海霞,女,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郭云想,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晓慧,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静静,女,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鑫之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潘素霞、卫海锋、薛会会、***、李永锋、王柯柯、宋礼君、陈秋波、李小磊、魏海霞、郭云想、李晓慧、李静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自愿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2执恢45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