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457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冯红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妹欣,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洁,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26号39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会会。
被执行人: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3号楼锦绣华庭A座7层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磊。
被执行人:郑州鑫之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10层0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潘素霞,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金水区。
被执行人:薛会会,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德伦,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李永锋,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
被执行人:王柯柯,女,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宋礼君,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李小磊,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魏海霞,女,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郭云想,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晓慧,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静静,女,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鑫之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潘素霞、***、薛会会、李德伦、李永锋、王柯柯、宋礼君、***、李小磊、魏海霞、郭云想、李晓慧、李静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有车辆在贵单位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德伦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汽车四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潘素霞所有的豫A×××××号、豫A×××××汽车两辆;
四、查封被执行人李静静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
五、查封被执行人李晓慧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
六、查封被执行人郭云想所有的豫A×××××号、豫A×××××号、豫A×××××号汽车三辆;
七、查封期限二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天奇